发表于 2018/11/01 17:05 约3分钟
中国知识产权法制进程与改革开放的步伐是紧密相关的,从“拿来者”到规则创造者,再到把创新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贡献到其他国家,中国在这个过程中逐渐走出了自己的特色。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在“与改革开放同行”系列智库论坛上,阐述了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走出自己特色的进程。
以下精彩观点根据现场实录整理:
从改革开放到现在,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经历坎坷,逐步迈向辉煌。
改革开放初期,中国因对外开放的需要不得不引进知识产权制度。一直到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,中国知识产权法制体系都是与国际接轨引进来的。加入世贸组织后,知识产权学术界和相关的工作者一直在探讨,如何让这个制度能够与中国的需要和实践紧密结合。在这个探索发展的过程中,我国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建设从一开始的“拿来者”,到成为知识产权规则的创新者,现如今甚至能够把某些创新贡献给国际社会。
在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,具有中国特色也最具创新性的,是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建设。根据西方民商法体系,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归在民事审判当中。但是中国结合自身需求,自1993年开始在很多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,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。同时对专利、集成电路设计等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案件,专门指定了一些中级人民法院和少数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机构,可以称之为“专门中的专门”。这样的体系是中国所特有的,被世界很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模仿。
而这一创新也在不断地进行自我完善与发展。例如在执行过程中,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分散的,上诉到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也是分散的,会造成裁判的尺度不一,有可能对创新保护不利。所以,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,在北京、上海、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,受理技术类案件的一审,在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完善过程中,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,又成立了16个知识产权审判庭,专门审理技术类的案件。
今年10月26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《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。《决定》规定:当事人对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、植物新品种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、技术秘密、计算机软件、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、裁定不服,提起上诉的,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。这是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体系的一种新探索,是建设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突出表现。(编辑:文艳琼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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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华网
二0一四年三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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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华网
二0一四年三月